本帖一共7楼,目前打印: --
发帖时间:2023-06-08 09:34:44 楼主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7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阿巴巴 发帖时间:2023-06-12 11:31:01 1楼
aha 发帖时间:2023-06-09 16:19:34 2楼
注会经济法的
荣誉 发帖时间:2023-06-08 13:07:17 3楼
学习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6-08 09:35:01 4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6-08 09:34:57 5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6-08 09:34:53 6楼
LeeJanmy 发帖时间:2023-06-08 09:34:49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