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在会计期末,企业不得以被并购企业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为由,认为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而不进行减值测试。
(2)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提示:企业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价值进行合理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