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能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