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分类 |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 | |
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 | 股票必须有票面金额,不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票。 普通股股东权利:①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②监督决策权;③优先认股权;④股票转让权。 | |
优先股的根本特征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与这种优先权相伴随的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投票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①利润分配权:在利润分配方面,公司要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优先股股利通常是按照面值的固定比例支付的。 ②剩余财产清偿权: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在偿还全部债务和清理费用之后,如有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票面价值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清偿。 ③管理权:优先股股东的管理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