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征管规定:
1.缴费时:
(1)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暂不缴纳个税。
3.领取年金。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2014年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2013年12月31日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3年12月3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