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一共1楼,目前打印: --
发帖时间:2021-12-01 10:35:59 楼主
1.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调整收入。案例:对于施工企业存在的应收质保金,在质保期开始时,已向业主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质保期内,业主因质量问题未全额支付质保金。与未收到的质保金相关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发票?2.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调整成本。案例:对应采购的大型设备,在质保期开始时,供应商已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是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未完全支付质保金。与未支付的质保金相关的增值税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转出?
冬77 发帖时间:2022-01-17 21:15:01 1楼
没退回的质保金,如果是专票应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信息表,再据此开具红字发票。普票的话直接对应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