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罚种类
种类 | 适用 |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
附加刑(从刑) |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 可独立、也可以附加;附加适用时,一个犯罪可以适用多个附加刑 |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
管制具有一定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分子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须与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适用。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获得减刑或者假释。
类型 | 性质 | 期限 | 数罪并罚 | 起算 | 羁押折抵 | 执行 |
管制 | 限制人身自由(不关押) |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不超过3年 | 判决执行之日 | 1日抵2日 | 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宣布禁止令;同工同酬 |
拘役 |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不能超过1年 | 1日抵1日 | 教育改造,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酌量发劳动报酬 |
有期徒刑 | 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 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20年;总和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25年 | 1日抵1日 | 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
无期徒刑 | 剥夺终身自由 | —— | 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
5.死刑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刑法》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注】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①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④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