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重点关注事项
1.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重点关注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2.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一照一码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无需从委托人处取得资料。
(2)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委托人,在满足特定情形时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3)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的代理业务。
(4)代理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扣缴义务人(委托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于次月扣缴申报时(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代理业务。
(5)代理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关联关系的业务。
(6)代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的业务。
3.制度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委托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
(2)代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将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3)代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代理业务。
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代理业务。
(2)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代理业务。
(3)代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的代理业务。
5.资格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销售额500万元),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代理业务。
(2)代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代理业务。
(3)代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业务。
(4)代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备案后委托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代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委托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活性服务业2019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的代理业务。
(6)代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委托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7)代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委托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代理业务。
(8)代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将选定进项税的分摊方式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6.特殊事项报告代理业务
共19项:简单了解
7.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归集委托人委托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1)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填制是否完整、是否正确;
(4)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5)委托人提供的各项登记表等资料是否已在指定位置签章。
8.涉税服务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1)根据委托人具体业务事项以及持有的相关税务涉税资料,选择不同的表单和办理程序;
(2)关注各项涉税信息报告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能在委托期内完成涉税事项;
(3)在办理前做好资料的核实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9.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资料提交后,应重点关注:
(1)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如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将其送达给委托人;
(2)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3)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4)关注办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及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并告知委托人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