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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1-10-08 09:07:39 楼主

一、发票代理服务重点关注事项
  1.首次领用发票:在每个申报期内委托人需要完成纳税申报报税清卡事项。
  2.确认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1)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
  (2)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提示委托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代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的关注事项
  (1)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纳税人。
  (2)代理普通发票代开业务:应确认委托人是否属于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自然人。
  (3)代理代开发票作废业务:应确认作废发票是否因为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内容有误或是服务中止等原因,并同时收回发票全部联次且回收时间开票当月;购买方未认证认证不符;代开机关未抄税且开票方未进行销售记账
  (4)代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业务:应确认委托人的需红冲发票是否以前月份开具当月开具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关注红冲原因是否由于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内容有误或是服务中止等原因;核对需要红冲发票的税率,按原发票的税率进行红冲;如委托人有需要的,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djjf 发帖时间:2021-10-08 20:25:44 1楼
谢谢分享知识点
贝拉 发帖时间:2021-10-08 09:15:02 2楼
【答题赢金币】下列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的支出有?
贝拉 发帖时间:2021-10-08 09:09:46 3楼

五、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1.代建复式账时,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收益表》,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2.代建简易账时,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在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时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
  3.个体工商户下列税前不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要从成本费用中剔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④赞助支出;
  ⑤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4.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税务师代理记账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税务师代制会计凭证主要是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
  6.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贝拉 发帖时间:2021-10-08 09:09:14 4楼

四、证明办理代理服务重点关注事项
  1.代理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纳税人)提供代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服务:
  ①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表格式)
  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表格式)
  ③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除《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销售凭证》外;(表格式)
  ④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文书式)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表格式)
  (2)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代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业务时,需要关注事项:
  ①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③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④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1)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3.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在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代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销售凭证》(证明凭证)的业务。
  4.业务报告
  (1)按约定或税务师事务所认为必要的,可对服务事项、涉税建议出具相关报告或者意见书;
  (2)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报告一般反映代理情况与专业意见等内容,具体包括当期服务过程及实施情况、风险提示和纳税建议等;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做到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3)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报告实行多级审核签发制,即代理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后方可送出;
  (4)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证明代理服务报告,由委托方、受托方留存备查。其中按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贝拉 发帖时间:2021-10-08 09:08:46 5楼

三、税收优惠代理服务重点关注事项
  1.税收优惠代理业务:
  (1)代理减免税办理,包括代理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税收减免核准三项服务;
  (2)代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3)代理放弃减免税。
  2.委托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委托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委托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6.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委托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委托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委托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9.委托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10.委托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1.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提醒委托人,并形成书面记录:
  (1)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
  (2)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相关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
  (3)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
  12.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代理、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贝拉 发帖时间:2021-10-08 09:08:20 6楼

二、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重点关注事项
  1.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重点关注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税务事项的代理业务。
  2.基础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一照一码户、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业务,税务师事务所无需从委托人处取得资料
  (2)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委托人,在满足特定情形时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3)代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的代理业务。
  (4)代理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扣缴义务人(委托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于次月扣缴申报时(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代理业务。
  (5)代理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关联关系的业务
  (6)代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的业务。

  3.制度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委托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代理业务
  (2)代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将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3)代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代理业务。
  4.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代理业务。
  (2)代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首次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的代理业务。
  (3)代理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的代理业务。

  5.资格信息报告代理业务
  (1)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销售额500万元),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代理业务。
  (2)代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代理业务。
  (3)代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理业务。
  (4)代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人将营运资质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备案后委托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代理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委托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活性服务业2019年10月1日开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的代理业务。
  (6)代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委托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7)代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委托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的代理业务。
  (8)代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人在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将选定进项税的分摊方式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代理业务。

  6.特殊事项报告代理业务
  共19项:简单了解
  7.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归集委托人委托事项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
  (1)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2)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填制是否完整、是否正确;
  (4)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5)委托人提供的各项登记表等资料是否已在指定位置签章。
  8.涉税服务人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时,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1)根据委托人具体业务事项以及持有的相关税务涉税资料,选择不同的表单和办理程序
  (2)关注各项涉税信息报告事项的办理时限,确保能在委托期内完成涉税事项;
  (3)在办理前做好资料的核实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9.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服务资料提交后,应重点关注:
  (1)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补正资料,如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将其送达给委托人
  (2)受理后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告知委托人;
  (3)受理后未能当场即时办理的,做好跟进工作;
  (4)关注办理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税收法规及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并告知委托人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