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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1-09-27 08:34:32 楼主

一、概述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1:包括郊区但不包括农村
提示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与情形

纳税人

属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税率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特殊按4%)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46:32 1楼
【答题赢金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的是?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41:08 2楼
七、征收管理-纳税期限与地点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40:05 3楼
六、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39:04 4楼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事项

优惠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暂免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

可免征

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施工期间
一律免征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

大修期间免征

特殊用途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
公共租赁住房
③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④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

免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37:28 5楼

五、减免税基本规定

非营利机构自用房产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免征

个人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36:50 6楼

四、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房产原值

1.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4.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征收房产税

提示: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7 08:36:18 7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用途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自用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出租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

出租优惠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出租后用途)
②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减按4%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