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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1-09-23 08:32:11 楼主

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


中新协定中的条款

包括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居民、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其他种类所得、特别规定等条款。

税收居民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居民一般性条款主要表述为: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财产收益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居民身份的判定

①永久性住所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习惯性居处 ④国籍

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判定依据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常设机构

一般常设机构

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
提示:不包括从事协定所列举的专门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

承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一般表述为:“常设机构”一语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劳务型常设机构

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不同协定对时间长度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

代理型常设机构

保险业务常设机构

djjf 发帖时间:2021-09-23 15:21:05 1楼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6:26 2楼

我国税收情报交换范围

交换范围

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国家范围

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税种范围

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人的范围

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地域范围

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提示: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6:02 3楼

国际反避税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
3.防止利用避税地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5:45 4楼

国际避税方法

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如:可以根据合伙企业与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差异,选择最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

如:跨国自然人可以通过迁移住所避免成为某一国的居民,从而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

利用转让定价

如:跨国公司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各关联企业所在国的关税税率和所得税的差异,通盘考虑所有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费用,通过内部转让价格处理关联交易,将费用和成本从低税区转移至高税区,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至低税区,以减轻整个集团在全球负担的关税和所得税。

利用税收协定

如:一个第三国居民(缔约国的非居民)可以通过改变其居民身份,得以享受其他两个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利用资本弱化、利用信托转移财产、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利用错配安排进行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5:21 5楼

国际避税港

概念

是指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港类型

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和索马里等

开征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并提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

如中国澳门地区、新加坡、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以色列、摩纳哥、塞浦路斯和列支敦士登等

实行地域管辖权,只对境内所得按较低税率征税

如中国香港地区、巴拿马、委内瑞拉和阿根廷等

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如爱尔兰、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和荷兰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4:19 6楼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概念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受益所有人

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消极因素):
(1)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2)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3)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4)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5)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9-23 08:33:53 7楼

营业利润

明确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活动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前提下,缔约国另一方才能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国际运输—海运和空运

一般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即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投资所得

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利息

①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