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 |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
个人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 |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 | 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计算: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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