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补征和追征
《海关法》根据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原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补征和追征两种。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补征和追征期限分别为: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