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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1-07-14 21:44:26 楼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主要变化有哪些呢?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提醒:附加税费相关数据从附表五自动生成。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提醒: 第8列的“减免性质代码”,如果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别填写教育费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产教融合试点减免性质代码 99101401


贝拉 发帖时间:2021-07-19 23:48:38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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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