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时间:2021-06-30 17:23:42 楼主 |
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1.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上述人等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4)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及时披露等;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2.虚假陈述行为的具体表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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