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具体规定

前提条件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政策核心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确认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收入的确认时间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1)股权的计税基础
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即: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
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