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4大行业销售额占比仅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不参与加计抵减计算。
举例:某企业2018年3月31日前设立,2018年4月——2019年3月4大行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为70%。2019年4月销售产品不含税销售额200万,税率13%,提供现代服务销售额100万,税率6%;当期全部可抵扣进项10万。
(1)“正常”应纳增值税额=26+6-10=22万
(2)加计抵减额=10×10%=1万
(3)“实际”应纳增值税额=22-1=21万
【提示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提示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举例:某企业2019年5月设立,设立时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全部销售额500万,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选择从2019年6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 销售产品(13%)销售额 | 提供现代服务(6%)销售额 | 可抵扣进项 | 应纳增值税 |
5月 | 100万元 | 100万元 | —— | 200×3%=6万元 |
6月 | 200万元 | 500万元 | 40万元 | 200×13%+500×6%-40=16万元 |
7月 | 300万元 | 600万元 | 50万元 | 300×13%+600×6%-50=25万元 |
8月 | 800万元 | 1200万元 | 100万元 | 800×13%+1200×6%-100-(40+50+100)×10%=5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