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举例:某企业2019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可抵扣进项税额60万。 ①不考虑加计抵减 应纳增值税额=100万-60万=40万 ②加计抵减=60×10%=6万 ③实际应纳增值税额=40-6=3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