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6%)
——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示1】扣除项不包括本单位“成本费用”。
【提示2】先扣除,再价税分离旅客旅行社第三方付团费支付费用。
【提示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提示4】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题】(2016年)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旅游费收入共计680万元,其中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境外旅游费63.6万元,向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旅游交通费60万元,住宿费24万元,门票费21万元,签证费1.8万元。支付本单位导游餐饮住宿费共计2.2万元,旅游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并开具普通发票(以上金额均含税)。
『答案解析』业务(1)应纳增值税额=(680-63.6-60-24-21-1.8)÷(1+6%)×6%=28.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