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