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扣除率变化:13%——11%——10%——9%(目前)
(1)购进免税农产品——销售仍为农产品(9%)
即: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2019-4-1日起)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买价×9%
采购成本=买价×91%
【例题·计算题】甲超市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购进某果园自产西瓜,销售发票注明价款为60000元;还从某果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000元、增值税27000元。 | |
|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60000×9%+300000×9%=32400(元) |
(2)购进已税农产品——销售仍为农产品(9%):
①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依法定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②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免税或已税农产品——加工为非农产品后销售(1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批发零售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析』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总结:
【提示】区分农产品的来源(已税、免税)与用途(直接销售、生产加工)。
农产品来源 | 用途 | 进项税额 |
已税免税 | 直接销售(9%) | 9% |
加工后仍为农产品销售(9%) | 9% | |
连续生产加工后为非农产品销售(13%) | 9%+1% |
【教材例题2-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均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0年5月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本月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为56万元,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 | |
|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