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