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的职责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平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承诺的披露与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成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披露时间与方式合法
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③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职责★★
签署意见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不确定或有异议的披露要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20年修订)
3.重大事件信息及时披露(基本确定或已有影响时)
披露时点
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披露: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解析】及时: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9案例考查)
前期披露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