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会计处理——承租人角度
1.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1)短期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2)低价值资产租赁: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2.其他租赁(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租赁)——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