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如下方法: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