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般永续债 |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如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 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大战提示1】以上两项规定发行方二选一,投资方则相应被动选择 |
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 | 【大战提示2】规定条件指的是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