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发生的某些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应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算交纳增值税。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