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合同负债、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退货的,企业应根据冲减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根据冲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退回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计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