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类合同,只要不属于技术咨询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培训类合同,只要不属于基数培训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非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贷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十类,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个问题曾经有过争议,很多地方认为属于技术服务,最终国税总局在答疑中统一意见: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5)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委托代理合同,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7)出版合同,依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8)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这一类合同更多的是在具体交易合同签署之前界定双方的大方向和主要目标,并没有具体交易,因此不属于上述十类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9)货币投资协议,不属于上述十类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协议中的担保人、见证人等第三方如果不直接参与交易,即使合同要求缴纳印花税,第三方也不属于纳税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