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及立法主体:宪法(全国)——法律(全国基本,全国常委会一般)——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关、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部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常委会裁决;
4、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定与地方政策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国务院部门规定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