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
未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 销项税额抵减 | 减免税款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出口退税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
预交增值税 | |||||||||||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
待认证进项税额 | |||||||||||
待转销项税额 | |||||||||||
代扣代缴增值税 | |||||||||||
简易计税 | |||||||||||
增值税检查调整 |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二)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进项税额 | 购买资产接受劳务 |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
农产品9% | 借:原材料 价款×91% | |
进项税转出 | 非正常损失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福利消费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2.正常销售 | 借:银行存款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
视同销售 | 确认收入和销项税(产品福利) | 借:应付职工薪酬 | 结转成本略 |
只确认销项税(捐赠) | 借:营业外支出 |
3.减免税款 | 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 |
支付费用 | 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 |
抵减税款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 ||
计算应交:应交增值税贷方专栏-借方专栏合计 |
4.缴纳增值税 | 缴纳本月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转出未缴(多交相反)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 |
交纳上月未缴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科目设置 |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且在“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中不需要设置任何专栏。 |
购进 | 购进货物等的增值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
销售 | 借:银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