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对重要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的执行工作不能获取形成集团审计意见所依据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选择某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一系列的工作?
【解答】
对重要组成部分的审计肯定是第一考虑的,只有在对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审计工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时,才会考虑选择几个那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加以代替。就类似于,应收账款函证,当函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时,可以考虑替代程序是一样的道理,只要是最终将检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就可以了。
当然,这种做法必须是以不降低审计质量为前提的。如果重要的组成部分非常非常重要的话,也就是说选择几个那些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加以代替无法取得同等效力的证据,这也就无法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了,这时只能认为审计范围受限,考虑发表“无法发表意见”或解除约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