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先分后税)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
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决定——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
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