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变更生效日进行下列会计处理:
  (1)按照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
  (2)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
  (3)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5)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②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