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破产债权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债权申报的期限
正常申报 |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补充申报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1)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3.无需申报的债权
无须申报 |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具体处理 | (1)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
4.申报要求
需申报的债权 |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
申报说明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 |
特殊债权申报
1.未到期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2.附利息的债权 |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
3.未定之债权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4.连带债权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只能申报一次)。 |
5.连带债务人破产 | 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 债务人破产涉及合同问题总结 A企业 —— 甲企业
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
(1)履行——产生共益债务
(2)解除——债权人申报债权(实际损失)
2.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债权人申报债权
3.债务人一方已履行:对方应向管理人履行债务
7.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 | 已承担清偿责任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未承担清偿责任 |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A企业(破产)———— 甲银行 *保证人并非最终责任人,
B企业(保证) 除非债务人已不存在
8.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的责任——(1)连带保证人
债权人三种选择 | 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不可申报债权 |
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人清偿后可申报债权 | |
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 |
(2)一般保证人(负补充责任)
区分主债务是否到期
主债务已到期 | 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同连带保证) |
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主债务未到期 | ①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视为已到期); |
9.保证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1)保证债务已到期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2)保证债务未到期
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债权人可以在保证人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具体处理见下页)
保证债务未到期,保证人破产
连带保证 | 债权人直接申报债权 |
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人破产,丧失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全部债权: |
②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其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