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票

行为

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两者缺一不可。

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出票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责任

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如:合同编号

背书

概念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种类

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背书

记载事项

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②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提示:持票人自己在被背书栏写也可以
③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章
④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
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

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应当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背书

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

概念

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受理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附条件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概念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

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结:

票据行为

未记载日期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效力

出票

票据无效

背书

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

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保证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条件无效

承兑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承兑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