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规定的有( )。
A、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B、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C、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D、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