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交易价格
  1.交易价格的界定
  所谓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备注】
  ①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②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2.可变对价确认
  (1)可变对价的情形
  ①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②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收取不同对价金额的合同,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2)可变对价的确认
  企业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可变对价时,不仅应当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考虑下列情况:
  ①根据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会接受低于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即企业会以折扣、返利等形式提供价格折让;
  ②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即意图向客户提供价格折让。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3)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4)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理论总结】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备注】
  ①极可能是指发生概率在很可能(概率>50%)与基本确定(概率>95%)之间的可能性;
  ②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③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3.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1)符合融资性质的情形
  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该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①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②下列两项的共同影响:一是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二是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
  (2)不符合融资性质的情形
  ①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时间(例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②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例如,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例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原则
  【理论总结】
  1.会计处理原则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一般账务处理
  ①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4)先收款再发货的重大融资行为
 
  4.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5.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