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审定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公告期满无异议
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登记)公告。
3.公告期异议
(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异议不成功
①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②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③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异议成功
①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②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不服可以申请复审:
▲复审提出时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决定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
▲对复审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初审不合格——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处理方式:
①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③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过渡期政策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