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5-5】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案例21】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C注册会计师原来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于2014年1月退休后担任甲公司董事。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C注册会计师作为高级合伙人在离职后十二个月内加入甲公司担任董事,因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原则5-6】因企业合并原因导致前任成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当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
(3)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