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1-4】其他近亲属的经济利益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其他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3)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原则1-5】退休金计划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原则1-6】主要近亲属受雇于审计客户
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处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如果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其主要近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员工有权(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取得该经济利益,并且在必要时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但是,如果其主要近亲属拥有或取得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案例7】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ABC会计师事务所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公司2014年度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成员,与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分部,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在甲公司任职,并因此持有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可行权的甲公司股票期权3000股,B注册会计师承诺在禁售期结束后尽快予以处置。
【解析】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否则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