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劳务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发生销售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的。
所谓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除此之外,还有三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自2015年3月30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