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签章方式
自然人签章 | 签名或盖章(即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4)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5)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7)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