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①真实性
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完整性
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3)区别“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会计资料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无中生有
②“变造”会计资料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