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寄售代销)
  1、与代理进行区分,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
  2、与委托合同进行区分,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二、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委托合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三、卖高或卖低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不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四、与自己交易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注意】与自己交易的前提是“市场定价”,行纪不属于代理,不构成滥用代理权。

五、责任承担: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六、委托人的义务
  1、及时受领,否则提存,行纪人按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
  2、支付报酬,否则留置,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均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