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指:受让股权的“新股东”仅仅支付了受让股权的对价后,并不必然取得股东资格,还必须和公司之间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同时公司还应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保持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间的一致性。如果公司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转让人等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第三人通过受让出资或认购增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如果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的,不能因此主张该第三人的股东资格无效。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把股权转让给乙,没有办理变更登记;那么此时乙成为新的股东,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比如甲在转让前把股份质押给丙);此时乙就不能对抗丙(行使质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