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