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
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 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 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 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 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 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 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 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 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 规制权) ,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