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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17-11-23 19:19:58 楼主
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投出或出售资产的交易,该资产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的,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2、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出售业务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小苹果 发帖时间:2017-11-24 07:32:43 1楼
联营方
天边的云朵 发帖时间:2017-11-23 19:20:45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