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6月销售了一批产品给乙公司,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按照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2010年6月偿还货款。2010年底,乙公司为提升经营业绩,准备进行业务整合,处置部分投资业务。为支持乙公司的业务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底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A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万元。
一、会计处理
对于因债权人豁免债务而导致债务人少偿还的负债,新准则相对于原准则的一个变化,就是对债务人因债权人让步而豁免或少偿还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为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证监会在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3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年报工作的公告中,都对此问题作了强调。应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并非要全部作为权益**易处理,判断的原则主要是看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市场化交易。本例,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豁免乙公司部分债务的原因,并非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而是为了支持乙公司进行业务整合,该业务从形式上看虽然属于债务重组,但从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判断,甲公司豁免乙公司部分债务应该属于资本投入性质,所以应当将该交易作为权益**易,即甲公司豁免的债务应当作为追加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处理,而乙公司由此形成的利得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乙公司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200万元,税法上作为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由于该债务重组利得属于应税收入,因此乙公司应以扣除当期应缴所得税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
体会下红字。 相当于有个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