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包括 | 1.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管理层各方在财务报表审计和沟通中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2.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3.共享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和治理层履行责任的其他信息。 |
沟通的事项 | (一)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责任 1.注册会计师负责对在治理层监督下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和发表意见; 2.财务报表审计并不减轻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 沟通的事项 (1)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特别风险以及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水平较高的领域; (2)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3)在审计中对重要性概念的运用; (4)实施计划的审计程序或评价审计结果需要的专门技术或知识的性质和程度,包括利用专家的工作; (5)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直达键审计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对哪些事项可能需要重点关注因而可能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所作的初步判断。 可能适合与治理层讨论的计划方面的其他事项 (1)关于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治理层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3)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舞弊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4)治理层应对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实务、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事项变化的措施; (5)治理层对以前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的反应。 (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1.对会计实务重大方面的质量的看法 2.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1)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2)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3)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4)无法获取预期的信息; (5)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6)管理层不愿意按照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或不愿意延长评估期间; (7)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3.已与管理层讨论或需要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书面声明,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否则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以下事项) (1)影响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环境,以及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经营计划和战略; (2)对管理层就会计或审计问题向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的关注; (3)管理层在首次委托或连续委托注册会计师时,就会计实务、审计准则应用、审计或其他服务费用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讨论或书面沟通。 4.影响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情形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或可能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更多信息并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形包括: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预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直达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直达键审计事项;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或其他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或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5.审计中出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监督财务报告过程重大的其他事项 (1)审计中出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包括已更正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2)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能包括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完善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五)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六)补充事项 |
沟通的形式
| 1.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采用口头形式沟通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当然,书面沟通不必包括审计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2.对于审计准则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3.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治理层通报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4.除上述事项外,对于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的方式沟通。 书面沟通可能包括向治理层提供审计业务约定书。 |
沟通的时间安排 |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适当的沟通时间安排因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1.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阶段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就审计业务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并进行。 2.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可能需要尽快沟通。 3.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直达键事项》适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讨论审计工作的计划范围及时间安排时沟通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初步看法,注册会计师在沟通重大审计发现时也可以与治理层进行更加频繁的沟通,以进一步讨论此类事项。 4.无论何时(如承接一项非审计服务和在总结性讨论中)就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和相关防范措施做出了重要判断,就独立性进行沟通都可能是适当的。 5.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实务质量的看法,也可能作为总结性讨论的一部分。 6.当同时审计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协调沟通的时间安排可能是适当的。 除了沟通事项的重要程度以外,可能与沟通的时间安排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 2.在规定的时限内沟通特定事项的法定义务; 3.治理层的期望,包括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谈或沟通的安排; 4.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未能在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的时间内识别出某一特定事项(如违反某项法律法规),但是沟通该事项可能有助于采取补救措施。 |
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充分。如果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不充分,并且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范围受到的限制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询法律意见; 3.与第三方(如监管机构)、被审计单位外部的在治理结构中拥有更高权力的组织或人员(如企业的业主、股东大会中的股东)或对公共部门负责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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